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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公布并于本月起实施。《试行办法》规定,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等4类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0%。《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人员适用《试行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起步,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城乡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试点初期,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试行办法》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先行实施,新农合参合人员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实现市级统筹后再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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