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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镇江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参保对象1、根据镇政发〔2007〕117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2、持有一年以上市区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4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60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补贴240元;2、市区年龄在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减半,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个人缴纳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3、符合《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文件规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4、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且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三、保险待遇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万元。2、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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