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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将从10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主要从年度报销限额、普通门诊报销标准、新生儿参保办法、生育产前检查待遇四方面,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在年度报销限额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调整为14万元。
在普通门诊报销标准上,今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单次30元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超过3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20元。
在新生儿参保办法上,新生儿在出生后六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需补缴上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此次还增加了生育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给予补偿100元,补偿费用在产妇出院时支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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