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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4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两项医疗保险的政策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已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的个人负担,保障老工人的基本医疗,本市还提高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未参保的老工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两项规定都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凡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50元。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的退休人员,其门(急)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同时做相应调整。调整两类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取消原Ⅰ类病1100元、Ⅱ类病2200元的起付标准,统一执行1300元的起付标准。调整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原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300元和二次及以上住院400元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和450元。老工人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提高本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00元。
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由80%提高为95%。将老工人的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80%提高为95%。而且,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和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人,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企业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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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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