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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有新的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次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将其由原3万元调整为4万元;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5%调整为6%,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缴费费率由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调整为6%;
调整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由原自付10%调整为自付15%;
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将原来每人每月缴纳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缴纳14元(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各承担7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个人缴费);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由原40元调整到60元,低保家庭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由原15元调整到40元,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原标准由地方财政承担;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个人缴费由原30元调整到60元;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由原15元调整到4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原150元调整到2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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