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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病保险办法7月将开始实施

日前,天津市审议通过《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指出,2014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该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采访中,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注重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员,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要个人垫付。
据介绍,针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情况,将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救助。会议指出,此次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对防止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发挥重要作用。截至去年年底,天津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平均85%,居民平均70%,市民“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大病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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