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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实施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或将提高

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新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本月起实施,《办法》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形式,用以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以及补助用人单位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暂行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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