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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制度上解决合肥事业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日前,市人社局下文,将合肥事业单位纳入市工伤保险范围。
参保对象。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加合肥市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事业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本通知施行前(事故发生日至工伤申请日未满一年)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规定执行。经市人社局确认的事业单位的“老工伤”,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99号)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通知。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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