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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妥善解决本市有关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问题,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有关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也可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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