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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报销比例高于50%

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在苏州、南通、连云港(601008)、淮安、宿迁等5市开展市级统筹下的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其他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14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根据昨日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且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高于50%。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首先从结余基金中划拨;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后,由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的市级以上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厅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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