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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沪府发〔2013〕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
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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