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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达州市近日出台了《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即日起,达州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医疗保险),以此化解部分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负担,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管理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项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75%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85%支付;各类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调5%;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征缴,逾期不缴或欠缴者,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管理办法》要求,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列帐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实行专款专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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