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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转接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12月11日,荆楚网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医保关系随就业人员灵活转移为适应就业形势变化,解除社会就业人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如从黄石转武汉、襄阳转荆州等。转移内容包括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转入新就业地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条件。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医保关系转接时各地参保缴费年限相互认可《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也就是说,假如某人原在黄石已参加了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简而言之,武汉认可黄石3年的缴费年限,在武汉参保的2年自动计入武汉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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