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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9日,北京市发布医保惠民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当月参保当月可享医保。
29日,北京市发布医保惠民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当月参保当月可享医保。
新政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以连续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
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此次出台的政策,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当期,实现了儿童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根据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此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此次新政策将城镇居民参保当月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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