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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4月27日是颁布实施三周年,四川省、成都市两级劳动部门在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举行了一场大型宣传活动,上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纷纷前往咨询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记者了解到,我省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据了解,我省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中仅有200多万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矿山、建筑施工等5个高危行业中参保人数只有60多万,而我省建筑施工人员就有230多万,煤矿企业人员30多万,参保数量远远低于要求。目前,我省已出台明确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间爆破器材等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现场面对咨询的人群,省劳动厅工伤处有关人士说,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都将统一按照进行认定和赔付。以往自收自支、全额拨款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补偿问题一直没有纳入统一体系,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认定范围和赔付标准不一致,一些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补偿等很难得到保障。目前,我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关工伤规定已经制定完毕,将在7月左右出台,以后他们将全部纳入到社保统一范畴内,工伤的认定和赔付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其缴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
“我在上班时间请假时右眼受伤算工伤吗?”机械厂的杨先生到现场咨询,工伤处蒋女士说,杨先生是在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其请假不属在工作,但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履行请假义务的过程也属于工作时间,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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