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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门诊大病按病种确定范围。大病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肝(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肝炎。
(二)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同时实行起付标准金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1.起付金标准。住院起付标准金暂定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按12个月计算)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金依次降低100元,最低降低至200元。2.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大病医疗补助、城镇医疗救助或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3.住院医疗待遇。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5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55%;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合理医疗费的60%。4.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起付金标准为500元,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规定范围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55%,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以后连续缴费每满五年,其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四)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城镇居民因违法犯罪、斗殴、醉酒、自残、自杀等非因病所致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2.赴港、澳、台及在国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3.工伤、生育费用(不含生育第一胎);4.整形、美容、康复医疗费用;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6.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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