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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产品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 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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