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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人社部门消息,从本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这也就意味着,我市的参保人员如果户口迁出,可以带着原来保险里的钱一并到新的户籍所在地参保。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转移接续,不仅可在省内转移,而且还能随户籍跨省转移。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例如,一启东籍的参保人员户口迁至上海,即由上海方面向我市发出联系函。我市人社部门将把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内的本息,全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往上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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