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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四)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哪些?
答:(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关闭、破产、改制前的退休(职)人员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层次有哪几种?缴费标准是多少?答:(一)保险层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用人单位或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二)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1%缴纳。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3.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在职工退休时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4.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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