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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5月26日,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市统一部署,我县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行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欠缴医疗保险费;连续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两个月的,即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欠费未超过六个月的,自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的,需缴清本结算期内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结算期所欠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在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六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接续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超过六个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职工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自办结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只需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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