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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
新办法提出,大病保险坚持“全员覆盖、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的前提下,不断延伸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东莞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建立参保人重大疾病帮扶机制。根据《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东莞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中划转,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按照《方案》要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2013年度大病保险费总额拟控制在2亿元左右,今后视实施情况调整。
《办法》明确,东莞大病保险起伏标准为3.5万元,约相当于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大病保险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实施大病保险后,东莞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可达5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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