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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214万参保人需按过渡期标准预缴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即将进行调整,全市469万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医保将统一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其中,214万正在享受城镇居民参保人就将面临4个月的“参保时间差”问题。
2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告称,为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从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上述参保人需按以下标准进行“预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0元,非从业居民200元,老年居民267元。目前,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新政将整合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及城乡居民医保的469万参保人,实现统一缴费、统一待遇以及统一的管理服务,并统一以自然年度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
对此,市人社局专门起草了《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与下一步城乡居民医保的平稳过渡,并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其解决的原则为“缴费打折、待遇不打折”。
21日发布的通告中明确,在本市居民医保新政策出台前,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可按如下筹资标准预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0元;非从业居民200元;老年居民267元。待本市居民医保新政策出台后按相应标准执行。
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由于疾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和个体差异性,参保人个体有可能因为在4个月内因疾病住院发生费用达到全年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应简单按4个月时间折算,因此待遇标准设定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规定标准执行,享受相关待遇。
其中,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在校学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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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参保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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