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调整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消息,为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待遇,经白城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于2012年6月19日出台《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31号)、《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白政发[2012]13号)文件,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提高到1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90%。此次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明确了保险人是由招标产生,明确了承保人与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定期要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报告,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被保险人在白城市局定点的医院治疗,当年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时,保险人按以上比例给付保险金:(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85%,个人自负15%;(2)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90%,个人自负10%;(3)12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支付95%,个人自负5%。在每一年度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赔付的保险金最高限额为16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划分?
下一篇:忻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