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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错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财政不补助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注意了!1月13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指出,新参保和续保居民在缴费期内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期结束以后,个人愿意继续参保缴费的,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
据介绍,为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让人民群众受惠,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还给予一定补助,并且补助标准近年来每年都会上浮。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城镇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70元,其中个人只需缴纳20元,财政补助350元。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2015年的缴费时间延长到1月15日。按照这一通知,如果居民错过了今年集中缴费期,之后再想缴费参保,除缴纳个人部分外,还要缴纳财政补贴部分。
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续保缴费的居民要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现金形式缴纳,并且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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