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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增5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即日起,市人社局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不仅新增5种特殊病种,还将启用新的准入标准,并对全市特病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今年,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种疾病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并将慢性乙、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2种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市人社局对特殊病种认定满2年的参保人员,全面开展复查工作。凡复查不符合新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除糖尿病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外,其余均从复查不符合新准入标准之日起停止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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