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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否建立完毕?

我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城镇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方面,都曾发挥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旧的医疗保险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弊端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包揽过多,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其覆盖范围过窄,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和各类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不能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费用主要来自政府和用人单位,社会互济和社会化管理程度都很低。为此,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开始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不断寻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89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吉林四平、辽宁丹东、湖北黄石、湖南株洲4个中等城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1991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春,中国第一个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正式组建,同年8月,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在沙头角镇4个月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实施。
从1994年3月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俗称“两江医改”。1996年,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提出《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选定两个以上中等城市作为扩大试点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镇江、九江两市推向全国57个城市。至此,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展开。
1998年底,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建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其基本内容是:用3到5年时间,在我国逐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种形式在内的医疗保险体系。该《决定》为各地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定了基本原则和运作框架。到目前为止,各省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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