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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理财保险基金法人的主要职责

对于企业补充理财保险基金来说,当理财保险金采取基金组织形式后,它在法律上就得到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即依法成立基金法人,主要受《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基金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就由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基金法人是理财保险金的真实控制机构,是基金营运管理的权力中心。基金法人要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进行基金的营运。基金法人分别与之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里,基金法人又称为委托人,其他三者是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收缴,管理基金的银行账目,综合会计记录,建立基金准备金,进行基金收益的年度调查,依据基金法人的指示采取分保措施,负责向会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人的收费一般占基金收益总额的1%—3%。
基金保管人的职责是:保管基金的投资资金,保管基金资产,按基金法人的指示向投资人发布投资命令。划拨投资款项,监督投资人及投资收益分配,综合各投资人的报告,向基金法人、管理人提交总的投资报告。基金保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基金投资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基金法人的投资指示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按照合约分配投资回报,向保管人提交具体、详实的投资报告。基金法人可以依据不同投资人的特长,分别委托几个投资人代行具体的投资运作,如股票投资人、债券投资人等。投资人一般是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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