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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的员工死亡事故,单位就认为既然保险费是自己交的,保险金也该由单位领取。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关键在于没有认清受益人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单位为其受益人的话,单位是无权领取保险金的。
  在投保人寿保险时,投保人要具有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而单位往往不具备这一条件。至于单位交钱为其员工投保,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是替代被保险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手续而已,而不是具备投保人条件的真正意义上的投保人。当然,被保险人这两个案例主要讨论的是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后风险事故发生所引起的受益人认定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往往引起争执。
  单位认为谁投保谁受益,所以保险金应归单位;而被保险人的家人则认为应由他们来领取。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没有正确认识,是保险意识差的表现。
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各种福利性保险,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要么是被保险人的亲人家属,要么是出资投保的企业,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只能归受益人所有。而投保人(如果不是受益人的话)对保险金没有任何权利——既没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又没有对保险金的所有权。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商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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