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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同的费用,意外保险人对于发生在运输中的正常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对于与请求理赔损失有关的费用或因防止标的损失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等,属于意外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这些费用通常有如下几种:
  1.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在MIAl906中称为“ParticularCharges”。特别费用包括“鉴定费”(SurveyFee)以及“修理费用”(ReconditioningCosts)等,不论是因单独海损或因共同海损所引起的这些费用,均属承保范围的损失,意外保险人应予负责,但特别费用的损失与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理赔时两者之和不得超过意外保险金额。
  2.施救费用 (SueandLabourCharges)
  施救费用,亦称诉讼及营救费用,或防止损害费用。S.G.意外保险单中订有。SuingandLabouring。条款,依照该条款的规定,意外保险人对于被意外保险人,为防止在意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支付的特别费用,应予赔偿。该条款是根据MIAl906第七十八条的“施救条款”规定而制订的,该条款规定被意外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支出的费用,意外保险人必须赔偿,并且这些费用是在意外保险金额之外的,即意外保险人即使赔付了标的的全部损失,该费用仍然应予赔偿。ICCl982(A)、(B)和(C)中并没有订立“TheSueandLabourCharges。条款,但在其第十六条中订有以下条文:
  “当发生本意外保险承保的损失,被意外保险人及其聋雇人或代理人有义务:①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以及②保证适当地维护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意外保险人除负责赔偿承保责任内的任何损失外,还应偿付被意外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该条规定旨在提请被意外保险人注意,在运输中因保护货物或防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意外保险人将予以赔偿;同时要求被意外保险人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全意外保险人的代位追偿仅。
  3.继续运送费用
  意外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继续运送费用,曾引起过争议,为此ICCl982(A)、(B)和(C)在第十二条作出了如下规定:“由于本意外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承保的运输航程在非意外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意外保险人应偿付被意外保险人在卸货、存货和续运意外保险标的至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所适当且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本条(即第十二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条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且不包括由于被意外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在内。”
  对于该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是因承保风险而造成货物运输于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或港口终止;
  第二,意外保险人只对该条除外责任以外原因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予以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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