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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船舶无须处于或近于因危险而引起的灾难之中。例如,船舶在大海上航行时丢失了螺旋桨,船舶与货物可能暂时没有紧迫的、灾难性的危险,但危险肯定会到来,所以这寸船长命令将船舶驶入附近的港口进行修理而产生的港口费和修理费应为共同海损费用。又如,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救,火势就会蔓延,波及全船,所以因救火所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应为共同海损牺牲。
  不可避免出现的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时并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措施,最后将不可避免出现给船货带来共同灾难的危险。例如,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船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携带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不足用于驶往原定港口加油,船舶很快就会处于主机熄火,失去控制的状态,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发现船上燃油不足以驶往目的港的同时,危险虽不是紧迫的,但根据情况判断,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危险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采取的绕航避难措施是共同海损措施,由此支出的额外费用为共同海损费用。
  臆测的危险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例如,船舶虽为恶劣气候所围困,但未遭受损害并仍能照常行驶,在此情况下,船舶驶往锚地避风,就不是共同海损行为,因仅是担心有危险。又如,在航行中,船长看到货舱的通风孔冒气,误认为是烟,便往货舱灌水,船抵目的港后,发现并未发生过火灾,舱内无任何着火痕迹,因此造成的货物水残损失不能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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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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