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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意外险与人寿意外险同属人身意外险,都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障对象,因而两者在订立合同的原则是一致的,如确定保额的方法与原则。但是,人身意外伤害意外险业务在经营方式上与人寿意外险有重大区别:
  1.可保危机险不同
  人寿意外险承保的是人的生死,无论正常衰老、疾病、意外死亡等都属人身意外险保障内容。影响其死亡的最主要的危机险因素是被意外险人的年龄。而意外伤害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剧烈的、突然的事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对每个被意外险人来说,意外危机险的发生与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意外险人从事的职业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相比较而言,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意外险,对被意外险人也不进行严格的体格检查。
  2.制订费率的依据不同
  人寿意外险在制订费率时按人的生死概率,选择不同的生命表进行计算。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购买寿险所交保费不同。意外伤害意外险费率的制订则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计算,注重职业危险,一般将不同危机险的职业划分为5个等级,每一等级采取不同的费率。
  3.经营方式不同
人寿意外险一般是长期性业务,采取均衡保费,因而为满足将来的死亡给付或期满给付的储蓄保费,连同其按复利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构成人寿意外险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将来履行意外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意外险其意外险期限最长一般为1年,多数为短期业务,如飞机、火车旅客意外伤害意外险等,意外险期限可短至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小时。因而其责任准备金按《意外险法》规定相同于所有非寿险业务,应从当年自留保费中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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