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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常意外不可抗辩条款

意外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文件,意外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意外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意外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的误告、漏告、隐瞒等理由解除合同或拒付意外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意外保险人和受益人正当权益,同时约束意外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
  意外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意外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意外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意外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意外保险人可解除意外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意外保险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意外保险费及意外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意外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意外保险费少于应付意外保险费或多于应付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人寿意外保险对风险估计与计算意外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交保费少于应交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交过去少交保费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费核减保额意外误报年龄导致实交保费大于应交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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