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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外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许可,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调查报告、意外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等材料。意外保险代理人或者意外保险经纪人经意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取得经营意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从事意外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
意外保险代理人或者意外保险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意外保险。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意外保险,其数额应当和意外保险辅助业务的规模相适应,具体标准可以由意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意外保险中介业务的经营应当规范化,国家不允许开展没有经营场所、没有账簿记载的意外保险中介业务。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意外保险代理人、意外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意外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意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意外保险中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意外保险中介业务。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意外保险代理人、意外保险经纪人在办理意外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意外保险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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