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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即意外险人对某买方所承担的责任限额。权利人必须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买方的信用限额向意外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意外险人核准后,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其即为向该买方出口货物而遭受损失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 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即在保单上确定,供权利人自己掌握的信用额度。对于些经验丰富、实力雄厚、市场广阔的权利人,其向未经批准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货物时,即可使用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旦发生信用危险,意外险人在该信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 每保单的信用限额
  每保单的信用限额,即每保单的累积最高赔偿限额,通常以个月为期,期内发生多次赔偿事故,其累计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每保单的信用限额。
  四 承保比例和意外险费率
  出口信用意外险合同的意外险责任,包括商业信用危险和政治危险。对于商业信用危险,意外险人般承保合同金额的%;对于政治危险,承保比例般为合同金额的%%。意外险人在厘定费率时,通常考虑以下些因素: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买方的资信、经营规模和进口贸易的历史记录;该出口贸易合同的金额及货物种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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