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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对意外保险中介人管理规则的制定

各地地方政府也加强了对意外保险中介人管理规则的制定:1936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取缔火险公估行收拾火场暂行办法》.共有19条.其中“第2条规定.公估行应遵照下列各款填具申请书.呈由上海市公安局核准.缴纳登记费法币50元.领得登记执照后.方准在本市区域内行使业务.A.商行名称及开设地址;B.经理人姓名、年龄、住址;C.雇用员工人数及其姓名、年龄、籍贯与照片(每人二张):D.资本约数.E.殷实铺保.第5条.本局为维持火场秩序起见.制定牌号及执照.专为发给公估行所雇之员工佩用.以便进出火场易于识别:第12条规定:本市区域内之意外保险产.本身发生火灾或邻户起火势将延及时.如消防队之救火乍尚未开到火场以前.公估行得代表该承保火险行商.派员工的往其意外保险户处救护物品或货件.以俟救火车开到火场后.
各员工应立即停止活动.以免防碍救火工作.但消防队将火熄灭后.仍得陈明该管区所长官之许可.或在场消防队长之同意.继续派员工进入火场搬运或救护意外保险户之物品或货件.
第13条规定:公估行于发生火灾时.只能代表意外保险商行救护其承保火险各户之本身物品或货件.其同一住宅内如有未保火险者之货物.公估行概不得搬动第15条规定:公估行应将代意外保险商行在意外保险户处于火灾发生寸.消防队员未到达以前及灾后救出之货物详细数目.填表呈报本局派员点验后.方准具领.第16条规定:公估行应将代意外保险商行拍卖意外保险户火后水渍货物详细数目及估定灾户(意外保险户)失火损失实数呈报本局备案.”
1949--1979年的意外保险中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意外保险市场处于重建时期.意外保险中介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外部环境下.由旧中国意外保险中介制度向新中国意外保险中介制度变迁.属于强制型的变迁模式.这一阶段的意外保险中介行为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完全垄断的意外保险体制运行相适应.而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外保险中介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完全垄断的意外保险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意外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所以.意外保险中介服务的成本效益计算简单.利润几乎都来源于垄断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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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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