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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

意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必然伴随定风险,所以各国意外保险法对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英国规定资金运用的范围和限度为:购买土的占5%;以土的为抵押的贷款占5%;保单贷款占5%;购买公司债券和上市股票占5%;购买不上市股票占1%;购买期货债券和股票占0.1%等,其他风险较小的则不作规定。日本规定资金运用只能限于下列范围;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购买外国的政府债券、的方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以上述有价证券为抵押的贷款;购买不动产;以不动产或依法设立的财团为担保的贷款;以船舶为担保的贷款;意外保险单贷款;邮政储蓄和银行储蓄;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等。
我国《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意外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意外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而作为实施细则的《意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在上述范围基础,增加了买卖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随着意外保险市场的飞跃发展,意外保险资金呈现急剧扩大的趋势,上述运用范围,显然已经严重不适应意外保险资金运用的需要,为此,保监会先后制定了《意外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意外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意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允许意外保险资金直接购买股票,间接投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并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意外保险资金。此外,意外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也已经开闸。
对意外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于意外保险经营、偿付能力、意外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重点体现在对意外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上,我国《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意外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意外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意外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意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意外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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