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意外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之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意外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意外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险法》以下简称《意外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意外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意外险人订立意外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再意外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意外险人利益,为原意外险人与再意外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意外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从事意外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意外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意外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意外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 意外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意外险法》和本规定对意外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意外险
上一篇:意外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之个人代理人
下一篇:意外险管理目标的意义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平洋健康险高端医疗服务案例~... 2026-07-03
  • 有既往症可以投保沪惠保吗?投保... 2026-07-02
  • 沪惠保17项增值服务都有哪些?怎... 2026-06-26
  • 沪惠保2026版专属权益Q&A:增值... 2026-06-24
  • 2026带病投保医疗险推荐:蓝医保... 2026-06-18
  • 蓝医保中高端2026优势解读!蓝医... 2026-06-12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