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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是意外保险人的主合同义务,体现了意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据此,被意外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意外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时不能确定赔偿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意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意外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意外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有施救抢险义务,而意外保险人应当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五、近因原则应当说,近因原则不是意外保险法所特有的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该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则。
但是,长期以来,近因原则直是意外保险理赔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而且具有意外保险所特有的些规则,故有必要论述之。意外保险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意外保险标的损害结果之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因素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意外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指在分析、判断危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承担意外保险责任的原则。具体而言,发生意外保险标的损害事故后,首先应当确定导致损害结果的近因是什么?进而审核该近因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责任,并据此决定赔付与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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