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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就意外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效力形态而言,是介于有效和无效之间的种效力形态,若假以时日,其必然分化为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其效力未定的原因,或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或是“合同缺乏相应的有效要件”。效力未定合同包括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凡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凡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至于意外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情况,前面已有详述,这里不再赘言。
  无效意外保险合同
无效意外保险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外保险合同。如前所述,无效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适用违法民事行为。从学理上说,无效合同是种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包括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意外保险合同旦被确定为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须说明的是,由于《意外保险法》中效力未定形态的缺位,导致原本属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可变更意外保险合同,无可挽救地成为无效意外保险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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