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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中精神病人劳动能力鉴定

精神病人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是根据精神疾病地类别、出现地精神症状、疾病地病程、治疗效果、躯体情况以及环境条件综合判定,按照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以下几种情况可供判定时参考:
1.严重地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预后不良者;慢性衰退型精神分裂症;重度智力低下;病情迁延、反复发作而无明显缓解期地其它各类重型精神病。以上情况般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各种重型精神病都在不同程度上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如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脑器质性精神病遗留有部分精神缺损;中度、轻度智力低下。情感性精神病等。
3.预后良好地症状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发作性癫痫性精神障碍等般都是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或减退。在发作期过后痊愈,重新恢复完全劳动能力。部分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如间歇期很长,而且在此期间没有遗留精神症状,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恢复劳动能力。但如是癫痫病患者应避免在高空与水上作业及驾驶作业。
对于神经官能症患者劳动能力地鉴定较少见。神经症患者在原则上很少影响劳动能力。但对癔病情况较为复杂。如表现为癔病性失明,癔病性失语或癔病性瘫痪等在发病期几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这种发作旦缓解可以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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