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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意外失业保险由工会组织自愿实施,带有公共保险性质。
  凡属工会组织自愿设立并得到公认的意外失业保险基金范围内的受雇人员,均为意外失业保险的强制适用对象。不满 15 岁者、各基金规定的最高年龄以上者、非受雇人员、家属工以及未设基金的主产业的受雇人员不适用此项保险。
  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受雇 52 周以上,失业前的 12 个月当中就业 5个月以上,非自愿失业并在公共职业介绍所登记求职,有劳动能力者。
  意外失业保险金按失业者原工资等级支付, 1985 年日额为 110~300 克朗,有配偶和有不满 16 岁子女者,另付家属补贴,每人每天为 2 克朗。失业后第6 天开始支付,由于是 5 天工作周,每周支付 5 天;支付期限,因基金而异,不满 55 岁者不超过 300 天, 55 岁以上者最长可达 450 天。享受此项保险者,丧失领取资格后,可领取政府提供资金的失业补助。
  意外失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基金收益和政府补助。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因基金而有所不同,有的采取定额方式,有的则采取收入比率方式。资方不缴纳保险费,但要为就业和受雇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障费,总额相当于应缴法定社会保障费总额的 3.58%左右。
  此项保险事业,由工会意外失业保险基金会管理、运营;由管理劳动市场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在瑞典,除上述意外失业保险外,还实行“现金劳动市场补贴制度”,用公共社会补助方式为受雇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特殊的失业待遇。适用对象是16 岁以上的受雇人员,新毕业学生等无受雇经历者或家庭主妇(如登记申请就业亦可适用)。除上述条件外,尚需对申报者进行收入调查和财产调查。
  补贴日额 1985 年为 100 克朗,非全时工为 50 克朗。支付期限不满 55 岁者最长为 150 天, 55—59 岁者最长为 300 天、 60 岁以上者最长为 450 天。
  这项资金的 2/3 由资方负担,相当于工资总额的 0. 4%, 1 3 来自政府一般税收。管理、运营由全国劳动市场委员会负责。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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