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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1905 年,法国就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非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此后,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 1906 年、 1907 年建立了与法国类似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所谓非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立法中不对意外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进行限定,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意外失业保险。但是,意外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意外失业保险待遇,意外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以及意外失业保险的管理等等制度的其他内容,立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参加意外失业保险的人必须依法行事。
  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非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1911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对该国意外失业保险作出规定,开创了世界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并被诸多国家效法,构成当今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与非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也是由立法规定的,人们是否参加意外失业保险不再取决于本人意愿,实施范围内,失业者一律参加意外失业保险。
截止到 1987 年底,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美国、保加利亚、日本等 40个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国家”),以立法形式建立了该国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其中,实行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有中国、加拿大、英国及埃及等 30个国家,占建有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总数的 75%;实行非强制性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有丹麦 1 国;实行失业救济制度,即只对符合经济调查要求的贫困者实行意外失业保险的国家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5 个国家,占建有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总数的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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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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