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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的失业保险救济金可不可以追回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意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意外失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意外失业保险基金,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意外失业保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意外失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的,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意外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意外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犯罪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发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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