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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主要承保以旅行社、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团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其意外保险期限可以根据旅行的期限确定,一般是旅游的全过程,自被意外保险人乘上旅行社等单位指定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本次旅游结束离开相应的交通工具时终止。如果旅游期限发生变化,意外保险期限及意外保险费也要作相应的调整。
  在意外保险期限内,意外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意外保险人的伤害承担意外保险责任:爆炸、雷电、溺水、跌坠、碰撞、交通事故、歹徒行凶、牲畜袭击等。但下列原因引起的伤害除外:被意外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殴斗、冒险行为、疾病、酗酒、药物中毒、吸食毒品、擅自离开组织旅游单位规定的旅游地点、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等。
  住宿旅客意外险主要承保住宿于旅馆、饭店或招待所的旅客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该险种要求旅客所住宿的旅馆、饭店或招待所必须已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其意外保险期限自被意外保险人办理完住宿手续时开始,至其退宿并办理完退宿手续且按照退宿规定可停留在住宿地的时间结束时终止。在意外保险期限内,被意外保险人无论外出或者在住处因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时,意外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保险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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