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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限额

雇主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责任包括两项:
  (1)被意外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本意外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意外保险单所载明的被意外保险人的业务与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意外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2)被意外保险人因解决该赔偿案件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意外保险人应依据意外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雇主责任意外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5 类:
  ①战争、核保险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
  ②被意外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
  ③被意外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死亡。
  ④被意外保险人雇员自身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死亡。
  ⑤被意外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不承担雇主责任,因此,意外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意外保险的赔付限额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即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意外保险时的意外保险赔付额度,而且通常还分为死亡赔付限额和伤残赔付限额。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员工所适用的赔付限额是有所不同的。
  在意外保险实务中,通常又将伤残分为 3 种:
  一是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此时按照最高赔付限额赔付;
  二是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此时根据受伤部位及程度,并参照保单所附赔付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赔付;
  三是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此时意外保险公司将负责补偿雇员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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