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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最终期限为两年

案情介绍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200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意外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1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 7 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意外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意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意外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分析
  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意外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全因为他缺乏有关《意外保险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人寿意外保险以外的其他意外保险的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意外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意外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 意外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 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意外保险以外的财产意外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2年。李华的家具厂2007年发生火灾,201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2年的索赔期限,意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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