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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意外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指原意外保险人与再意外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保险风险单位的意外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意外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意外保险方式。 由于在溢额再意外保险合同项下,原意外保险人与再意外保险人之间意外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实际形成的意外保险金额分割比率进行,因此,溢额再意外保险也属于比例再意外保险。
  在溢额再意外保险合同项下,若某一业务的意外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不需要办理分保,只有在意外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意外保险人。因此,溢额再意外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意外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意外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意外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意外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溢额再意外保险与成数再意外保险的最大区别。
溢额再意外保险也是以意外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意外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意外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
  由以上可以看出,溢额再意外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意外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意外保险吸收承受。但分入公司分入的意外保险金额,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Lines)。自留额与线数的乘积就是分入公司的最高分入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或自行安排。
  合同规定的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分出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同样,在自留额一定的条件下,线数的多少,决定着分入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Capacity)或合同限额(Limit)。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有时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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