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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自2010年起,省财政将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
一是自2010年起,新增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100000元人民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农机户参加保险,也不得将参加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其他补贴挂钩。
三是对省确定的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苏中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0%,对苏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为20%。省级财政补贴与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级财政给予补贴。投保农机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对2010年1月1日以来已全额投保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农机户,农机部门协助财政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财政保费补贴的落实工作,在财政保费补贴到位后,由保险经办机构将农机户多缴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四是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统一采取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保单上明确载明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农机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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