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1.怎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一)项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怎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二)项关于“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秆在扑跦情况下的权益下受侵害:在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劳动法
上一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其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下一篇:职工患病怎么看病才能报销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