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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几种?分别建立于何时?  目前我国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有两种: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在企业职工中实行的叫劳保医疗,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的叫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是195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建立的;公费医疗,是由政务院1952年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所建立的,两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做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劳保医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寸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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